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展的又一高峰。这时不仅涌现出了诸如范仲淹、王安石等心忧天下的士大夫,还出现了像包拯、宋慈等著名的司法官员。尤其是包拯,其事迹被后世的戏剧、影视等艺术形式进行了多重加工与演绎,最终形成了“包青天”的形象,成为古代司法公正的重要象征。在众多关于包青天的传说中,有一个名叫“双钉记”的故事,其情节跌宕起伏,扣人心弦。而这个故事在历史上也确有其事。只不过这一事件的主理官员并非包拯,而是同为北宋名臣的张咏。
张咏(946—1015),字复之,北宋著名官员。少年任性,不拘小节,太平兴国五年(980)考中进士。他在担任益州知州期间,不仅劝课农桑,发展经济,还推动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——交子的出现。由于政绩突出,宋真宗赞叹“有卿在蜀,朕无西顾之忧了”,足见其才能卓越。而“双钉案”正是在其治蜀期间发生的……
明察秋毫:路遇杀夫案
中国古代案例集《折狱龟鉴》卷五记载了这件“双钉案”的始末:
张咏尚书镇蜀日,因出过委巷,闻人哭,惧而不哀,亟使讯之。云:“夫暴卒。”乃付吏穷治。吏往熟视,畧不见其要害。而妻教吏搜顶发,当有验。及往视之,果有大钉陷其脑中。吏喜,辄矜妻能,悉以告咏。咏使呼出,厚加赏劳,问所知之由,令并鞠其事。盖尝害夫,亦用此谋,发棺验尸,其钉尚在,遂与哭夫俱刑于市。
从史料记载来看,双钉案的案情比较简略。大致是讲:张咏在治理蜀地期间,一日外出,路过偏僻的小巷之时,突然听到有妇人在哭。哭声虽然恐惧,却令人无法感到哀伤。这一下就引起了张咏的注意,于是他派遣吏员前去一探究竟。妇人说:“丈夫突然死了。”这让张咏感到更加可疑。因为按常理,丈夫去世,作为妻子不可能没有哀伤之情。于是,他将妇人带回官府,交给吏员审理,以查明真实情况。
现代如果出现命案,往往需要法医进行司法检验。宋代也是一样,对于可疑的案子,也需要派出仵作等专业人士对尸体进行详细地初检与复检,以明确死因,确定证据。南宋时期的法令集《庆元条法事类》中载有检尸格目[验状(验尸报告)的辅助文件]的完整形式,中国古代的法医学著作《洗冤集录》中还载有“检验正背人形图”,详细地区分了人体的致命处与非致命处。
然而,当吏员前往尸检时,却并未找到有什么致命的伤痕。他一筹莫展地回到家中。他的妻子见状询问事情经过,便胸有成竹地对吏员说:“你去看看死者的头顶的发髻,或许能发现什么。”吏员将信将疑,返回现场,照着妻子的话,查看了死者头部。不料大吃一惊,果然在死者头顶发现了一颗大钉子,深深地陷入死者的脑中。吏员赶紧将这一情况报给张咏。张咏提审了死者的妻子,面对官府的检验结果,妇人只好供述了杀害亲夫的犯罪事实。自此,真相大白。
寻根问底:离奇犯罪手法牵扯案中案
如此离奇的犯罪手法让吏员的妻子发现,使吏员不禁对妻子刮目相看,逢人便夸耀妻子的贤能,并在张咏询问破案经过时,详细地将妻子的提醒进行了汇报。按理说,案件发展到此,凶手已经供认不讳,就该判刑结案了,但是张咏感到十分好奇,一个妇道人家怎会知道如此怪异狠毒的犯罪手法呢?
张咏让吏员将他的妻子带到衙门里来。厚加劳赏之后,张咏问出了心中疑惑,可吏员的妻子却支支吾吾,顾左右而言他。这引起了张咏的警觉,作为司法官员,常年的职业训练使他能够注意到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。
“这不是你的原配吧?”张咏突然向吏员询问道。
吏员果然回答:“是再嫁的”,并且补充道其妻子的前夫乃是病死,这才改嫁于他。
这一回答使张咏进一步确定了心中猜想。于是,他一面派人继续审讯吏员妻子,一面找到其前夫墓地,发棺验尸,竟然在其亡夫的头顶也发现了一颗大钉子!原来,吏员的妻子曾经以同样的犯罪手法杀害了丈夫,并谎称丈夫是病死,才改嫁吏员,所以才会熟知这种怪异的犯罪手法。这种方法能造成身体没有伤痕的假象,骗过了吏员的检验,但最终在明察秋毫的张咏面前露出了马脚。
宋代基本法典《宋刑统》规定:
“诸谋杀周亲尊长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,皆斩。”
在中国古代“夫为妻纲”的社会背景下,谋杀亲夫乃是重罪,因此,“双钉案”中的两位凶手均被处以极刑。
除了“双钉案”的故事,在《折狱龟鉴》中,还有庄遵和韩滉两名官员断案之事。它们与“双钉案”的情节如出一辙,均是闻听妇人哭声的怪异,进而发现以钉子钉入头部杀害亲夫的犯罪。正如春秋时期的子产所言:
“夫人之于所亲也,有病则忧,临死则惧,既死则哀。今其夫已死,不哀而惧,是以知其有奸也。”
而张咏能够发现犯罪,也正是因为察觉出了妇人哭声“惧而不哀”。尽管这一系列小故事可能是后人附会而成,但是古今虽殊,事理无异。子产的话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。
良吏善法:双钉案背后的宋代法制建设
双钉案得以勘破,其重要原因有两点:一是得益于司法官张咏超乎常人的洞察力;二是案件侦讯过程中,尸体检验的应用。这两点的出现恰恰得益于宋人对法制的不断完善。
赵宋政权建立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局面之上。为避免五代时期司法黑暗、军事政权草菅人命的现象,宋朝的统治者认为“法制立,然后万事有经,而治道可必”,着力重建法制秩序。立法上,不仅沿袭唐律制定基本法典《宋刑统》,还广泛地开展编敕(指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,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),使得国家各项事务“有法可依”。司法上,构建将审与判分离,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的鞠谳分司制;以及保障犯人申诉权利,减少冤假错案的翻异别勘制等。
而正如荀子所提出的著名论断:“有治人,无治法。”两宋统治者在力行法制的同时,也十分注重司法官吏的选拔和任用。
熙宁四年(1071),神宗下诏创立新科明法科(针对科举士子的法律考试);同时,除进士科外,明经科以下全部废除——意图通过这种办法,鼓励士子改学法律。在这次的科举改革中,新科明法取消了经、疏等儒家经义内容,专注考察《刑统》大义和断案,而且新科明法的地位大幅提升,“新科明法中者,吏部即注司法,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”。这些政策使得士子对“学法”抱有极大热情。
除此之外,宋代还有专门针对现任及任满迁转官员的试刑法,其目的在于选拔高级法官。它与科举考试不同,是由刑部、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构主持的,针对官员的法律考试。其应试标准也较明法科严格,此后虽放宽参试条件,但反而扩大了应试范围,提高了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。关于试刑法的考试内容,真宗咸平六年(1003)十二月规定:
自今有乞试法律者,依元敕问律义十道外,更试断徒已上公案十道,并于大理寺选断过旧条律稍繁、重轻难等者,拆去原断刑名、法状、罪由,令本人自新别断。若与原断并同,即得为通。如十道全通者,具状奏闻,乞于刑狱要重处任使。六通以上者亦奏加奖擢,五通以下更不以闻。
试刑法不仅考察法律的基本原理、立法原意等,还挑选大理寺所判决的疑难案件,只保留案情,将其作为案例分析题,让应试者重新拟判。只有应试者的拟判与大理寺原判相同,才能合格。根据成绩划分等级,十道案例分析全部合格者,将担任司法要职。六道合格及以上者,也会给予相应的奖赏。此后,仁宗、神宗等皇帝均对试刑法进一步完善,以适应官僚队伍建设的需要。
除了选拔良吏之外,双钉案背后还反映出宋代司法检验制度的发达。其实,自西周始,我们就有一套比较科学的“测谎技术”(五听决狱)。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记载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”:
一曰辞听(观其出言不直则烦),二曰色听(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),三曰气听(观其气息不直则喘),四曰耳听(观其听聆不直则惑),五曰目听(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毦然)。
也就是在审讯时通过观察嫌疑人的神态、语气、言辞等来判断供词之真假。前述以哭声判断事有蹊跷实际上也属于五听。宋代仍然重视五听断狱,以口供作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,但这种导向往往催生刑讯逼供。中国古代的立法者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滥用,一方面限制刑讯的范围和频率,一方面始终在提高物证的重要性。《宋刑统》规定:
“若赃状露验,理不可疑,虽不承引,即据状断之。”即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,可以据此定罪,不需口供。
宋代正是中国古代物证理论的发达时期。《折狱龟鉴》一书收录395个案例来介绍治狱之道、破案之法,并提出了审案需要“察情”与“据证”并重,要求将二者兼用,互相补充,互相印证。据证就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,并据以定罪。可以说,双钉案的破获是人和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。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张咏于细微之处发现异样,推动这件不起眼的事件进入司法程序,通过细密完善的司法检验制度找到证据,最终伸张了法律的正义。
正是良吏与善法的双管齐下,推动中华法制文明在宋代走上又一个高峰。
参考文献:
1.(南宋)郑克:《折狱龟鉴》卷5,《察奸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8年,第271页。
2.(北宋)窦仪等编:《宋刑统》,岳纯之点校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5年,第234页。
3.(南宋)郑克:《折狱龟鉴》卷5,《察奸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8年,第271页。
4.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143,庆历三年九月丙戊。
5.《荀子·君道》。
6.《宋史·选举志》。
7.《宋会要辑稿·职官》一五之三三。
8.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。
9.(北宋)窦仪等编:《宋刑统》,岳纯之点校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5年,第397页。
作者| 吕晓鼎